电子签名合法性指南
马来西亚电子签名法律指南
马来西亚电子签名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 and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as amended。在满足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据资格及证明力,以及能否替代手写签名,由签名方式、交易性质及适用的法定形式或除外规定确定。
电子签名合法性概览
本指南从适用法律、法律效力、认可的签名方式、有效性要求、限制与例外以及业务应用等方面,解读马来西亚的电子签名制度。
适用法律
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 and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as amended
法律地位
电子记录及电子签名依据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 and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as amended在马来西亚获得法律认可。签署流程还须符合适用于该文件的身份、证据、交付、保存、见证、公证、登记及申报要求。
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
法律认可(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依据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 and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as amended判断,审查内容包括签署意愿、签名可靠归属、已签署记录完整性,以及该文件或交易的全部法定形式要求。
认可的电子签名类型
电子签名(ECA第9条)(EGAA第13条)指任何以电子形式附加于或逻辑关联于数据电文的字母、字符、数字或其他符号,用于表明签署人身份并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
数字签名(DAS第62条)是电子签名的一种特定技术实现形式,基于公钥基础设施技术。它使用非对称加密和哈希函数,能唯一关联签名人并检测数据篡改。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要求
1) Unreliable Digital Signature(DAS第63条)
- 如果依赖该签名,要承担被伪造签名的风险
- 如果不依赖该签名,接收人应立即通知签名者其不依赖决定以及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2) Digital Signature(DAS第62条)
a) 要求:
- 通过引用由持牌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中的公钥进行验证;
- ii. 签署人有意图地附加了数字签名;
- iii. 接收方没有理由知道签署人违反了作为订户的义务或不合法地持有用于附加数字签名的私钥。
在商业交易和政府与公众的交易相关法律里:
- ES:Electronic Signature (ECA第9条)(EGAA第13条)
- 要求:与电子信息相关联并且充分识别个人,充分表明个人对相关信息的认可
- 根据电子签名所处的环境,具有适当的可靠性(专有、控制、防篡改)
限制与例外
ECA第2条和附表:
- 授权委托书
- 遗嘱和遗嘱的制定
- 信托的设立
- 可转让票据
- SS Precast Sdn Bhd v. Serba Dinamik Group Bhd & Ors [2020] MLJU 400(判例)
- 5) 宣誓文书
电子签名的行业应用与典型场景
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ECA第2条)
如 合同:B2B供应链合同、采购协议、保密协议。
人力资源:电子雇佣合同、关键政策签收(远程入职)。
专业服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用于签署客户文件。
在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交易(EGAA)
如 税务:公司及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报税。
公司事务:向公司委员会提交法定文件(年度申报、财报)。
海关:进出口电子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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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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