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合法性指南
馬來西亞電子簽名法律指南
馬來西亞電子簽名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 and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as amended。在符合適用法律訂明的條件時,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據可接納性及證明力,以及能否取代親筆簽名,由簽名方式、交易性質及適用的法定形式或豁除規定確定。
電子簽名合法性概覽
本指南從適用法律、法律效力、認可的簽名方式、有效性規定、限制與豁除,以及業務應用等方面,解讀馬來西亞的電子簽名制度。
適用法律
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 and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as amended
法律地位
電子紀錄及電子簽名按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 and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as amended在馬來西亞獲得法律認可。簽署流程亦須符合適用於該文件的身份、證據、交付、保存、見證、公證、登記及申報規定。
監管機構
馬來西亞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MCMC)
法律認可(效力)
1. 非可靠數位簽名及電子簽名的效力:
- 此類簽名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在實際應用中,必須舉證證明其在特定用途下是“適當且可靠”的。
2. 數位簽名的效力:
- 此類簽名依法享有“被推定為有效”的法律地位,無需額外舉證即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認可的電子簽名類型
- 電子簽名 (ES):
ES:電子簽名(ECA第9條)(EGAA第13條)指任何以電子形式附加於或邏輯關聯於數據電文的字母、字符、數字或其他符號,用於表明簽署人身份並認可該數據電文內容。
電子簽名的合法性要求
1) 不可靠的數位簽名(DAS第63條)
- 如果依賴該簽名,要承擔被偽造簽名的風險
- 如果不依賴該簽名,接收人應立即通知簽名者其不依賴決定以及做出該決定的理由
2) 數位簽名(DAS第62條)
a) 要求:
- 通過引用由持牌認證機構頒發的有效數位證書中的公鑰進行驗證;
- ii. 簽署人有意圖地附加了數位簽名;
- iii. 接收方沒有理由知道簽署人違反了作為訂户的義務或不合法地持有用於附加數位簽名的私鑰。
在商業交易和政府與公眾的交易相關法律裡:
- ES:電子簽名(ECA第9條)(EGAA第13條)
- 要求:與電子資料相關聯並且充分識別個人,充分表明個人對相關資料的認可
- 根據電子簽名所處的環境,具有適當的可靠性(專有、控製、防篡改)
限制與例外
限製與豁免
ECA第2條和附表:
- 授權委託書
- 遺囑和遺囑的製定
- 信託的設立
- 可轉讓票據
- SS Precast Sdn Bhd v. Serba Dinamik Group Bhd & Ors [2020] MLJU 400(判例)
- 5) 宣誓文書
電子簽名的行業應用與典型場景
馬來西亞電子簽名的行業應用與使用場景
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業交易(ECA第2條)
如 合同:B2B供應鏈合同、採購協議、保密協議。
人力資源:電子僱傭合同、關鍵政策簽收(遠程入職)。
專業服務: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用於簽署客户文件。
在政府與公眾間的交易(EGAA)
如 税務:公司及個人所得税的電子報税。
公司事務:向公司委員會提交法定文件(年度申報、財報)。
海關:進出口電子報關。
免責聲明:本頁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法律、法規及監管指引會隨時間更新,其適用情況由每項交易的具體事實及情況確定。在依賴本頁資料行事前,請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具備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
最後更新: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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