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合法性指南

菲律賓電子簽名法律指南

菲律賓電子簽名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Electronic Commerce Act of 2000 (Republic Act No. 8792), as amended。在符合適用法律訂明的條件時,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據可接納性及證明力,以及能否取代親筆簽名,由簽名方式、交易性質及適用的法定形式或豁除規定確定。

電子簽名合法性概覽

本指南從適用法律、法律效力、認可的簽名方式、有效性規定、限制與豁除,以及業務應用等方面,解讀菲律賓的電子簽名制度。

適用法律

Electronic Commerce Act of 2000 (Republic Act No. 8792), as amended

法律地位

電子紀錄及電子簽名按Electronic Commerce Act of 2000 (Republic Act No. 8792), as amended在菲律賓獲得法律認可。簽署流程亦須符合適用於該文件的身份、證據、交付、保存、見證、公證、登記及申報規定。

監管機構

資訊與通信技術部 DCIT

菲律賓工業貿易部

法律認可(效力)

依據2000年《電子商務法》(ECA)、《電子商務法實施條例及細則》、《菲律賓最高法院電子證據規則》(REE)、《貿易和工業部與科技部聯合行政命令第 2 號》(JAO),電子簽名在菲律賓受到法律認可,

1. 電子簽名

根據《電子商務法案》第6條規定,不得僅因為資訊是以電子數據資訊的形式存在,或僅在電子數據資訊中被援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2. 數碼簽署

符合該法案第7條及第8條規定的數碼簽署,若透過相關當事人無法修改的法定程序證明瞭其有效性,則該電子檔案應被視為等同於帶有親筆簽署的書面檔案。具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 身份識別與認可:採用特定方法識別受約束當事人的身份,並表明該當事人透過數碼簽署認可並獲取了對檔案的存取權限;
  • 可靠性與適用性:綜合考慮相關協議及所有具體情況,該方法對於電子檔案的生成或傳輸目的而言是可靠且適當的;
  • 簽署執行:為推進交易進程,受約束當事人必須已完成數碼簽署的簽署或提交;
  • 驗證與確認:交易相對方有權驗證該數碼簽署,並透過同一認證機製確認繼續進行交易。 此外,基於經認可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碼證書而生成的數碼簽署,被視為等同於手寫簽名。

1. 電子簽名

根據《電子商務法案》第6條規定,不得僅因為資訊是以電子數據資訊的形式存在,或僅在電子數據資訊中被援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2. 數位簽名

符合該法案第7條及第8條規定的數位簽名,若通過相關當事人無法修改的法定程序證明瞭其有效性,則該電子文件應被視為等同於帶有親筆簽名的書面文件。具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 身份識別與認可:採用特定方法識別受約束當事人的身份,並表明該當事人通過數位簽名認可並獲取了對文件的訪問權限;
  • 可靠性與適用性:綜合考慮相關協議及所有具體情況,該方法對於電子文件的生成或傳輸目的而言是可靠且適當的;
  • 簽署執行:為推進交易進程,受約束當事人必須已完成數位簽名的簽署或提交;
  • 驗證與確認:交易相對方有權驗證該數位簽名,並通過同一認證機製確認繼續進行交易。

此外,基於經認可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位證書而生成的數位簽名,被視為等同於手寫簽名。

認可的電子簽名類型

  • 電子簽名 (ES):

a) 定義:任何具有獨特標記、特徵和/或聲音的電子形式,代表個人身份,並附加或邏輯上與電子數據消息或電子文件相關聯,或個人採用或執行的方法或程序,其目的是驗證或批准電子數據消息或電子文件

電子簽名的合法性要求

3) SES(secure electronic signature)(JAO)

要求:專有、可識別、控製、防篡改(J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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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效力的電子簽署流程應保存以下證據:

  • 簽署人的簽署意圖,以及各方採用電子流程的同意;
  • 可靠識別簽署人並把簽名歸屬於該簽署人的依據;
  • 已簽署紀錄的完整性及識別其後改動的能力;
  • 最終簽署紀錄的交付、查閱、保存及準確重現;
  • 時間資料、身份核實事件及完整審計日誌;
  • 適用於該交易的證書、見證、公證、登記、申報及保存規定。

限制與例外

限製與豁免

  1. 合夥合同裡不動產或者權利的出資,必須有公證書(民法典1771條)

3) 授權代理人出售土地或者其權益的授權書(民法典1874條)

  1. 專利或者發明的權利、所有權或者利益,或者未分割份額的轉讓(知識產權法典105條)

  2. 註冊證券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註冊聲明,聲明必須由發行人宣誓簽署(證券監管法,第12.7 條);

  3. 對於男性未滿20歲女性未滿18歲的婚姻,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民法典第61條)

  4. 必須使用公開文件(public document)(民法典第1358條)(實際上public document以紙質為主)

  • 以設立、轉讓、變更或消滅不動產物權為目的的行為和合同;
  • 繼承權或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放棄、否認或放棄;
  • 管理財產的權力,或任何其他權力,其目的在於引起或應當引起公共文件中的行為,或損害第三人利益;
  • 因公開文件中的行為而產生的行為或權利的轉讓。

電子簽名的行業應用與典型場景

菲律賓電子簽名的行業應用與使用場景

貨物運輸合同(ECA第26條)

政務辦理:例如頒發許可證、執照和批准,以及接受電子支付(ECA第27條)

在符合文件形式及行業規則時,電子簽名可用於商業合約、銷售及採購、人力資源文件、內部審批和客戶開戶。

受規管或跨境流程推出前,須記錄適用法律、簽名可信級別、簽署人身份核實方式、證據包、保存期限及接收方規定。

免責聲明:本頁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法律、法規及監管指引會隨時間更新,其適用情況由每項交易的具體事實及情況確定。在依賴本頁資料行事前,請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具備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

最後更新:202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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