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合法性指南
中國台灣電子簽名法律指南
中國台灣電子簽名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台灣地區《電子簽章法》(經修訂)。在符合適用法律訂明的條件時,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據可接納性及證明力,以及能否取代親筆簽名,由簽名方式、交易性質及適用的法定形式或豁除規定確定。
電子簽名合法性概覽
本指南從適用法律、法律效力、認可的簽名方式、有效性規定、限制與豁除,以及業務應用等方面,解讀中國台灣的電子簽名制度。
適用法律
法律地位
電子紀錄及電子簽名按台灣地區《電子簽章法》(經修訂)在中國台灣獲得法律認可。簽署流程亦須符合適用於該文件的身份、證據、交付、保存、見證、公證、登記及申報規定。
監管機構
中國台灣數字發展部
法律認可(效力)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規定,凡是符合本法要求的電子檔案與電子印章,在功能上與實體檔案及實體簽章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僅以其採用電子形式為由,否認其法律效力。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規定,凡是符合本法要求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與實體文件及實體簽章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僅以其採用電子形式為由,否認其法律效力。
認可的電子簽名類型
- 電子簽名 (ES):
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份、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電子簽章法》第2條)
應就個別文件和交易,採用適用法律訂明的簽名方式及可信級別。實施時須區分:
- 記錄簽署意圖的電子操作,例如輸入姓名或點選同意;
- 加入身份核實、專有控制及防篡改證據的簽署流程;
- 法律或接收機關訂明的證書型、數碼型或受規管簽名方式。
電子簽名的合法性要求
1)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檔案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檔案簽署人身份、資格及電子檔案真偽者。(《電子簽章法》第2條)
2)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的一種,指將電子檔案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的數位資料,以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者。(《電子簽章法》第2條)
限制與例外
限製與豁免
台灣《民法典》規定需要以書面為之的文件,例如自書遺囑(《民法典》1190條)、結婚登記(《民法典》982條),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檔案為之,如若不行則不能用電子檔案。(《電子簽章法》第5條)
當法律要求提交原本或正本文件,且該文件需要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方式識別文書真偽時,電子簽章可能不被接受(《電子簽章法》第7條)
電子簽名的行業應用與典型場景
中國台灣電子簽名的行業應用與使用場景
企業可按需選擇兩類電子簽名,
均具備法律效力
政府與公共服務
税務申報:個人與企業透過電子簽章進行綜合所得税、營業税的線上申報與繳納。
工商登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年度報告等透過經濟部網站線上辦理,需使用工商憑證或政府認可的數位簽章。
政府採購:供應商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進行投標與合約簽訂,需使用合法電子簽章。
地政與户政:部分線上服務(如電子户籍謄本申請)需結合自然人憑證進行身份驗證與簽章。
金融與資本市場
網絡銀行與證券:
- 企業網銀進行大額轉賬、融資等交易,須使用銀行核發的數位證書(如軟/硬體 Token)。
- 證券電子交易(線上開户、下單)需符合金管會規範,使用安全的電子簽章。
- 保險與金融合約:部分壽險、投資型商品可在線簽約,採用符合《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規範的電子簽章方案。
免責聲明:本頁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法律、法規及監管指引會隨時間更新,其適用情況由每項交易的具體事實及情況確定。在依賴本頁資料行事前,請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具備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
最後更新: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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